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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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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702 证券简称:海欣食品公告编号:2019-038

  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8月5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董事会和监事会同意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变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1、财务报表格式调整

  财政部于2019年4月30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以下简称“财会【2019】6号”),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财会【2019】6号通知的要求编制财务报表,企业2019年度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均按财会【2019】6号通知要求编制执行。

  根据财会【2019】6号通知的相关要求,公司属于已执行新金融准则但未执行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企业,应当结合财会【2019】6号通知附件1和附件2的要求对财务报表格式及部分科目列报进行相应调整。

  2、会计准则修订

  财政部于2019年5月9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的通知》(财会【2019】8号)(以下简称“财会【2019】8号”),于2019年5月16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的通知》(财会【2019】9号)(以下简称“财会【2019】9号”),要求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实施。

  (二)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1、财务报表格式调整

  公司2019年度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均执行新财务报表格式。

  2、会计准则修订

  公司自2019年6月10日起,执行财政部于2019年5月9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

  公司自2019年6月17日起,执行财政部于2019年5月16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准则。

  (三)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会【2019】6号、财会【2019】8号及财会【2019】9号的相关规定。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主要内容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未作具体说明的事项以财政部文件为准。

  (一)财务报表格式调整的主要内容

  根据财会【2019】6号通知的相关规定,公司主要调整以下财务报表的列报:

  1、资产负债表

  将原“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拆分为“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两个项目;将原“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拆分为“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两个项目;新增“应收款项融资”项目反映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等。

  2、利润表

  将“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调整为计算营业利润的加项,损失以“-”列示,同时将位置放至“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之后。

  3、现金流量表

  明确了政府补助的填列口径,企业实际收到的政府补助,无论是与资产相关还是与收益相关,均在“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填列。

  4、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明确了“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投入资本”项目的填列口径,“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投入资本”项目,反映企业发行的除普通股以外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的持有者投入资本的金额。该项目根据金融工具类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变更的主要内容

  1、在准则的适用范围方面,将应适用其他准则的交易进行了明确。

  2、明确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时点。对于换入资产,企业应当在换入资产符合资产定义并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对于换出资产,企业应当在换出资产满足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终止确认。

  3、在货币性资产定义方面,强调收取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权利。

  4、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虽具有商业实质但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时,同时换入的多项资产的,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的分摊依据,在“换入资产的原账面价值的相对比例”基础上增加“其他合理的比例”。

  5、附注披露内容增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及其原因”。

  (三)《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变更的主要内容

  1、在债务重组定义方面,强调重新达成协议,不再强调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债权人作出让步,将重组债权和债务指定为《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工具范畴。重组债权和债务的会计处理规定与新金融工具准则相互呼应。

  2、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明确了债权人初始确认受让的金融资产以外的资产时的成本计量原则。

  3、明确了债权人放弃债权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4、信息披露方面删除了对或有应收和或有应付的披露、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依据。对债权人增加了债务重组导致的对联营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增加额及投资比例的披露,对债务人增加了债务重组导致的股本等所有者权益增加额的披露。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企业对2019年1月1日至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应根据准则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不要求进行追溯调整。即公司2019年半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告中,比较财务报表列报的信息与准则要求不一致的,不需要进行追溯调整。因此,本次变更不会对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按照财政部规定,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于2019年6月17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并对2019年半年度财务报告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告中变更部分报表列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属于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依据财政部颁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关于印发修订的通知》(财会【2019】8号)及《关于印发修订的通知》(财会【2019】9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相关规定,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利于进一步规范财务报表列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独立董事对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相关通知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使会计信息更准确、更可靠、更真实,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监事会对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当期及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8月5日

标签: #会计#变更#政策